課程資訊

第一場都市更新教育訓練,「都市更新介紹」課程紀錄。

一、日期:111年6月9日(週四)
二、時間:14:00~17:00
三、地點:屏東縣政府 北棟205多媒體室
四、課程名稱:都市更新介紹
五、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協辦單位:高雄市都市更新學會 
        主講人: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林佑璘 簡任技正兼科長        
                 
六、簡報重點(講義可至下載專區-自主更新相關資料 下載):
    1.都更的需求與供給

    2.都更法規重點
       都更範圍選定
       分階段取得同意比率
       權利變換機制與配套
       民眾參與的重要性
       多元獎助
       案例分享

    3.中央自主都更補助規定與案例
       
七、民眾問答:
問題一︰迅行劃定的依據?
回 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問題二︰權利價值如何估價?
回 答︰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的權利價值,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其中,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因此,實施者除選定專業估價者外,也要決定「評價基準日」。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評價基準日應由實施者決定,其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

問題三︰估價者怎麼選?
回 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問題三︰賦稅的優惠有哪些?
回 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
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八、現場照片